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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赠与的“缴税与免税”详细介绍

昨日(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一份《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下称《公告》),引得各家媒体以“重磅”等字眼争相报道。

据财务部、税务总局负责人介绍,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这一征税项目。因此,这份公告主要是将一部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或“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征税。换句话说,本次《公告》只是对征税名目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并非发布新的“重磅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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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 截图

虽然并非“重磅”,但由于《公告》涉及了房产、个税等民生热点话题,还是获得了较高关注度。

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向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实,本次调整的征税项目共有四个,其中“房产的无偿赠与”条款明确了三种不必缴纳个税的情形,是人们讨论最多的。三种情形包括:将房产赠与三代以内直系亲属;赠与有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扶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及房屋产权人身故后,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对此,不少网友叫好不迭,称“房子总算可以当传家宝了”。但实际上,房子可以当“传家宝”不假,但并称不上“总算”。

荔枝新闻梳理发现,本次公告里所列的三种不必缴纳个税的情形,早在2009年5月2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早已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本次《公告》里的政策,算好消息,但确实不是新消息,国家此前本就没有对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赠与征收个人所得税。

直系亲属赠与的房屋再出售不会额外征税

随后,有媒体以《父母送你的房子免征个税啦,真赚大了?》为题进行报道,称就算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不收个税,还是要三思而后行,因为受赠的房屋如果未来想再出售,届时还是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的。这么算下来,就算是亲属之间,还是通过买卖的方式转让房屋产权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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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之间赠送也不如买卖划算,真的是这样吗?

荔枝新闻检索发现,国家税务总局确实曾在2006年9月14日颁布过一份“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需要按照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通知早在201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中就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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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荔枝新闻致电南京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也证实,发生在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房产,其后续的出售跟普通二手房享受同样的政策,并不会硬性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不但如此,据南京市住房和保障局官网,房产年限还可以原购房时间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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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截图

所以,发生在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无偿赠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人将获赠的房产继续出售,也只是按照上图的普通二手房计税规则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你准备进行房产赠与,大可不必为个人所得税的“缴与免”而纠结了。

标签: 房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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